评标工作纪律 2021-9-1     来源:上海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务必严格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若有违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前应当将移动通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物品放置寄存柜中;进入评标区后不得私自使用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准时参加评标,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擅离职守、大声喧哗,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不得私自记录并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现场。

      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从该企业退休的,或者以全职或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招标人或者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除外;

      (七)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八、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