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1-3-2     来源:上海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优化本市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市场秩序及政府监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及免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以及县道的公路养护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本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当进入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化招投标)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在发布招标计划及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开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异议投诉、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公示合同等方面实现全过程电子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发改、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评标和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启动)

招标人应当将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标计划,于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0日前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公布,供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准备。发布的招标计划应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招标时间、项目预计投资等内容。

招标人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组织开展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程序)

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免费获取;

(二)投标人编制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三)公开开标;

(四)评标,推荐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公告中标结果;

(五)公示拟签订合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公布。

第九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或者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含合同示范文本)。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招投标平台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发布。招标人应当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文件将全文网上发布并提供免费下载。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评标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一般为10%,最多不得超过30%。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对于技术复杂公路养护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价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设备、技术方案、工期、报价等因素。

第十三条(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禁止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

第十五条(分包范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允许分包的,应当载明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工程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应通过招投标平台提供澄清或者修改,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通过招投标平台提出。投标人无疑问的,招标人可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再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通知。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通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招投标平台,在开标前不得解密。

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载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限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小于投标有效期。

推行通过招投标平台线上提交基本账户银行保函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出具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纳或提交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退还。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

开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投标平台公开进行。

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逾期未送达。

投标文件解密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第二十一条 (评标的保密及纪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背景、特点、需求以及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并根据评标委员会需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有关信息和说明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错误修正)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平台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充或者修改,但是澄清、说明、补充或者修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接受修正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异常低价的处理)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日内,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人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原因;

(四)投标人的评分;

(五)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六)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工程业绩;

(七)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定标)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后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人名称;

(二)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四)其他中标候选人未中标原因;

(五)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与补充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公示拟签订合同,公示期最短不少于10日。公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更正、修订、补充的,应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公示,并通过招投标平台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信息公开)

招标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公开合同及补充合同内容、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竣工验收、价款结算等在内的履约情况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合理分担合同风险)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中标人。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条(合同分包与转包)

公路养护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分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包人和中标人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中标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同价格调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施工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变化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推行中标人通过银行保函方式递交,但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保证金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三十三条(新增内容招标)

公路养护工程新增内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累计未超过合同价5%的,可直接按合同条款调整。

公路养护工程新增内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累计达到合同价5%-30%或超过30%但金额未超过400万的,应对新增内容进行谈判。

公路养护工程新增内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累计超过合同价30%且金额超过400万元的,应对新增内容进行招标。

第五章 异议、投诉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异议)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通过招投标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招投标平台提出;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招投标平台提出;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间提出;

(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签订的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公示期间提出。

对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投标平台作出答复,应当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通过招投标平台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投诉)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招投标平台向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通过招投标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投诉的处理)

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招投标平台和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同步公告。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处理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和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处理投诉采取的行政措施)

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以及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及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进行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查阅、复制招标档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参与投诉处理过程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与投诉 涉及的招标项目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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