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2021版)(沪建招〔2021〕3号) 2021-8-26     来源:上海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托上海市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评标行为记录表》,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中发生的书面警示情形、禁止评标情形、清出情形予以记录(详见附件)。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记录信息。评标行为记录工作纳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评标专家书面警示情形记录采用记分制,以年度为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记分清零。

第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达到30分视为考核不合格,暂停参与评标活动。

第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的禁止评标情形、清出情形,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评标行为记录表》予以线索反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将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评标专家服务专栏”及评标场所予以曝光,曝光期限详见《评标行为记录表》。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同一评标项目,发生两种以上记录行为的,同时记录。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可登录招投标平台查询本人记录情况,自记录之日起10日内,对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招标投标办提出,市招标投标办将在30日内完成核实,记录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异议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评标行为记录表》

 

附件

                                                 《评标行为记录表》

一、书面警示情形

(一)有以下书面警示情形之一的,记10分(曝光10日)

1

迟到15分钟(含)以内;

2

未及时请假(在评标会开始前2小时以内请假);

3

评审意见针对性不强,或评审意见未体现评标专业水准;

4

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的其他情形(如:1.以各种非正常理由催促缩短评标时间;2.私自记录并将评审资料带离评标现场等)。

(二)有以下书面警示情形之一的,记20分(曝光20日)

1

迟到15分钟以上;

2

无故缺席;

3

评标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且不接受身份等相关核验要求;

4

评标过程中与外界联系;

5

大声喧哗,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6

评标过程中随意进出评标区;

7

索取额外的评标费用;

8

加入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的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

9

不接受、不协助、不配合招标人、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异议、投诉处理及监督和检查。

二、禁止评标情形(曝光30日)

1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2

擅离职守,但未发现影响评标进程;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4

私下接触投标人,但未发现不公正评标行为;

5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6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7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8

在任何场合透露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信息;

9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清出情形(曝光60日)

1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2

擅离职守,且影响评标进程;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4

私下接触投标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

5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6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7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8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相关信息已公布的除外);

9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0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者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

1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12

累计禁止评标一年;

13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